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土地代理人:行政复议范围

2015-01-23 13: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一、可审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责任编辑:南瓜妹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