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审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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