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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参加人

2015-01-23 13: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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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复议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与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是指法定代理人。限于篇幅,只介绍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因此,并非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处理的相对一方才有权申请复议;同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能当复议申请人,而只能当复议被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等到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因此,申请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和间接指向的相对人。

  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情况: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的相应行政机关;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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