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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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行政责任

2015-01-23 13: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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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真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对于它们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方可保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是行政主体和执行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不同,但它们都是行政责任的主体。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这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产生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职责人不是一种政治上或者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8)履行职务;

  9)纠正不当;

  10)行政赔偿。

  2.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退赔、恢复原状;

  4)停止违法行为;

  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6)赔偿损失;

  7)行政处分;

  8)罢免。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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