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994年,某房地产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双方约定:按照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司证,由某房地产公司对乙单位的一栋自管职工住宅楼进行拆迁还建;以调换产权形式偿还居住用房,但不结算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与原房重置价的差价;规定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为每平方张450无不变。
后某房地产公司将拆迁地块及该地块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2001年拆迁时发现,原协议中关于不结算差价及土建单方造价450元平方米的约定违反拆迁法规的规定,将对自己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迁至法院,要求判令原拆迁协议中的上述约定无效,并依法补偿安置乙单位。
审理:
根据当时施行有效的国务院《城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任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差价应结算。
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乙单位应将建房差价给付甲公司。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