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人数众多。我国立法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人数下限,一般为10人以上。因为人数众多,让所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不仅极为不便,也会给法院的传唤、审理、开庭带来困难,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人数众多时,才有必要适用代表人诉讼。不过,人数在10人以上,并非必须进行代表人诉讼。这不是强制性要件。如果多数当事人不以代表人诉讼方式授予他人诉讼担当权,人民法院也不要求多数当事人一方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在人数较多时,也不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诉讼。
(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同一种类,即多数人之间存在共同诉讼人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人数确定的,其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注:民事诉讼法第54条,《意见》第59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多数人之间一般为普通共同诉讼关系,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注:民事诉讼法第55条。)
(3)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方法相同或对各成员都能成立。多数人推举代表进行诉讼,除了诉讼的同一或同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如不相同,至少应对于各成员都能成立,而不互相矛盾。
(4)代表人合格。
合格的诉讼代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②必须由依法定的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
③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
④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能善意地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5)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未作专门规定,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规定及司法实践,其确定方法是:
①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情简单、涉及面小和诉讼标的额不大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凡涉及主体众多、标的额较大,而又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些案件的被害人涉及面特别广,标的额巨大,而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在一般的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中,代表人代表多数人一方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时,依侵权案件或合同案件确定其地域管辖。
③对于属特别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案件,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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