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必须长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严格土地管理,这对于我国加强土地调控,有效解决当前十分突出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切实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建设用地的粗放利用,不仅侵蚀着中华民族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危及18亿亩耕地的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而且建设规划用地的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坚持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紧迫而繁重。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切实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目前,从土地管理的法律到国务院的法规和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初步形成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土地的最大浪费,就是违法违规用地;要节约集约用地,必须依法依规用地。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租代征”、未批先占先用等,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搞非农建设,都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规定的行为。
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干部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依法依规批地用地的自觉性不强的现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要使土地利用规划从“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变成城乡发展建设的“铁闸门”。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切实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监管。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促进各类建设能够自觉地节约集约用地,必须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土地占用成本的约束、产出效益的激励作用。
应当看到,节约集约用地,必须有利益激励机制。对粗放浪费的,要课以经济上的处罚。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行为,要从土地价款、税收政策、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激励。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同时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要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节约集约用地,一要靠各级地方政府积极行动,二要靠各部门协同行动。各级地方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推动经济发展的理念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按国务院通知强调的,切实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通过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要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与此同时,各部门要协同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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