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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2014-09-16 14:5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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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要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书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书的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赔偿的要件;2)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3)申请人所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确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4)赔偿请求人所要求的行政赔偿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

  如果经过初步审查,上述要求均已达到,则应决定立案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如果发现下列情况,则应另行处理:1)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2)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3)行使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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