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权限划分所形成的体系和管理制度。土地管理体制依照土地管理机构设置来划分,一般有统管、分管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三种模式。统管,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独立的土地管理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分管,是指分部门、分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所使用的土地;统管与分管相结合,是指国家设立土地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各部门、各系统也设立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用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土地管理体制大多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分权、多头管理不断向集中、集权、统一管理转变的过程。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也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转变的过程。
根据我国的土地基本国情,1997年中央11号文件指出:“土地问题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1996年中央在听取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耕地保护问题”的汇报时强调,土地要“集中管理,把分散的权收上来”,“管理体制要相对集中”,“没有统一权威的机构不行”,“土地管理的权力必须相对集中,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必须强化”。中央对于“土地应由国家管理”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是按照中央精神确定的,并体现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当中。新《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可见,我国建立的是全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在中央,统管全国土地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在地方,统管土地的机构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照1997年中央11号文件和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化了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模式。凡属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民族发展全局的土地管理权都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行使。
(2)具体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权。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土地征用权、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权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有土地登记发证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除外)、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权、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批准权、土地划拨批准权、收回国有土地批准权和土地行政处罚权等。
(3)实行了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行使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权。
(4)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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