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的行使不得滥用,因此,应对代理权的行使设立若干限制,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就是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都由代理人一人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
(二)禁止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由一个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因此,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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