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影响该民事行为的其他部分的效力而单独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则会导致该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如果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而其余部分的效力可以不受无效部分的影响能够独立存在时,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具有牵连关系,确认无效部分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的,或者从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定剩余部分继续有效对当事人已没有意义或者显失公平的,则此时应当确认该民事行为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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