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就可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时,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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