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出让主体为国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代表。
2、出让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在企业的破产兼并中发生转移)。
3、双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非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
如《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警告和罚款明显系行政处罚行为。
4、出让期限有限定:居住用地七十年,业用地五十年,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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