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国有土地的供应者,其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土地区位分布和供应进度等,直接决定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同时,土地使用权资产价值高,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要经过一定的开发建设周期,建成房屋后才能向社会销售,土地需求者在竞投决策前必须了解政府的供地计划,及早把握土地市场走势。因此,为便于投资者决策,形成公开、安全、稳定的房地产市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并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特别是土地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至少应当是年度计划,最好是3-5年的滚动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供地进度安排、供地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年度土地供应总量、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出让计划后,应当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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