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应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办理,并要至少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办理续期手续时该宗地续期后剩余的可使用年期土地市场价格-办理续期手续时该宗地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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