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最基本的划分。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重要地位,其种类颇多,包括所有权法律关系、他物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等。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但是却与物质利益人有一定关系,如果人身权受到侵害,财产法律关系往往受到影响。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首先,确立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对应的是财产权,而人身法律关系对应的是人身权,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其次,对两类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也不同,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可以使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则无法使用这些责任形式,只能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单一明确。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权利人享有权利,而义务人则负有不得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两组或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双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清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正确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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