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说理论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具体法律形式。民法就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人们依据法律规范的假定去行为并符合假定的要求,则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符合国家意志并得到正常实现。2)人们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则会产生被纠正或补救的非正常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这些社会关系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等等,只有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的保护。民法也正是通过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使社会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实现,最终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总而言之,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得到法律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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