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各种法律规范,规定人的行为准则和适用方法而实现的,民法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它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社会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它是受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等。但是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其自身的具体特征。它的自身特征有:
(1)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公法关系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无论是个人、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整个国家政权,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其意见。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也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民事义务,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更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绝大多数是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财产关系,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因为它必须规定参加财产关系的人的地位或人格,并予以切实的保障,从而才能不影响民事主体参加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民法上的责任和制裁,一般都具有财产性,这是由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决定的;同时,民法上的责任和制裁,一般也不具有惩罚性,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使责任者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具有补偿性,这一性质贯穿于民事损害赔偿法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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