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政府是否借用市场的力量划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
直接调控是指政府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直接调控企业等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直接配置资源。间接调控是指政府不直接干预各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和制定规划、发布信息以及法律手段,来引导和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决策和经营的方向,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也就是说,间接调控是政府通过间接方式来实现的宏观调控。
2)按调控的目标划分为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
总量调控是旨在谋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的调控;结构调控是谋求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地区经济结构、城乡经济结构等结构协调的调控。
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结构协调是总量平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建立在结构协调基础上的总量平衡才是合理的和有效的;而总量平衡又是结构在动态中协调的条件,在总量平衡前提下,市场信息才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从而实现新的结构协调。因此,总量调控必须与结构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不断协调结构的基础上保持经济总量基本的平衡。
3)按市场的平衡关系划分为供给调控和需求调控。
从供给方面进行的调控称为供给调控,从需求方面进行的调控称为需求调控。一般来说,它们都是从经济总量入手进行的,所以被视为总量调控的手段。如果从产业、行业或产品供需方面进行调控,它们又是结构调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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