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筹资信用保证
建设项目筹资信用保证,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以偿还债务为条件的
对诚实信用的一种承诺,债权人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对权利保障的担保设定。
一建设项目筹资信用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来自借款人本身的信用和对建设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二是来自借款人以外的直接或间接担保。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从建设项目筹资的实践来看,普遍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筹资保证
筹资保证的定义。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筹资保证人资格。
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筹资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筹资保证运用
1)出资人保证
2)第三方保证
3)施工方保证:对完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4)生产经营相关方保证: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项目经营管理公司。
5)政府保证
6)保险保证
筹资抵押
筹资抵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营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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