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是招标投标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之内签订书面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供货合同的内容条款,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制定,应是对招、投标文件的补充和完善。
3)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6)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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