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保险除外责任
(1)除外责任的含义和种类:绝对除外责任和相对除外责任
绝对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从保险和经济合同的基本原理以及社会公德等方面考虑而绝对不予承保的风险。
相对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工程保险保单的标准格式项下相对不予承保,但这种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其他险种,或者在工程保险保单项下扩展予以承保的;
(2)除外责任的结构设计模式
一种是分别设计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
一种是先设计一个总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但是外来原因引起的机器损失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①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考试大&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3)既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又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③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⑦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⑧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造成的损失。
⑨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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