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是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制度安排,没有改变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外部监督的法律规定。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目前,在试点过程中,尽管有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支撑,但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地位没明确;尽管有对政府主管部门能否具有较强的经济、法律、专业技术能力和政府资金保障的担忧,以及代建制适用范围的争议,如拆迁项目的前期风险和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后期风险等问题,但总体上说,代建制突破了自建制或临时机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模式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框架,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它触及的是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的调整,而未改变现有法律制度下外部监督主体——建设、监察、审计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安排。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监督权。
代建制的模式之争,不是工程性质之争,不影响外部监督的实施。目前,代建制的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成立专门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的事业性机构;二是有限选定代建单位;三是按项目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各模式的选定都是基于条件与控制目标统一的考量。如果代建单位市场培育不充分,同样会发生激励与约束不力和由垄断带来的腐败寻租现象。随着环境与条件的改变,代建制的模式都在发展完善之中,但不论采取何种操作,都未改变财政性资金和工程性质,不改变相关部门的管理程序,也不能阻碍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监督。
代建制控制节点的改变,扩大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自建制制度下,合约的主体是使用方和建造商,使用方的工作重心又在于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环节上,财政的管理职能弱化,因而审计的对象主要是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供货作为延伸审计单位。而代建制制度下,合约方大致有两种模式,其一是由投资方、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其二是代建合同分拆成两个具有关联关系的法律文件,先由使用方给代建单位出具一份项目代建委托书,再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这两个模式都应赋予代建单位充当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在合同中载明代建单位有通过招标选择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供货单位,并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因而,代建制制度下,审计的对象是代建单位,并延伸审计投资方、使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如果合同中不明确,现行的政策法律也没明确,合同的甲方仍然是投资方或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审计的对象则应为原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转换为延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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