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应按下列程序和范围办理:
(1)凡涉及设计任务书中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主要内容的修改,须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2)涉及初步设计中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投资总额、总概算等内容的修改,须报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设计修改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
(3)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备、材料代用,地形、地质条件变化,施工或生产单位的合理建议,设计措施等引起的施工图局部修改,经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项目业主审核并与设计单位现场代表研究确定,在现场解决。
(4)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与修改的施工图,认真复核审查,界定变更性质,做好记录和工程量变化台账后下发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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