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三级三类的规划管理体系。
(1)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
国家级规划,是指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国规划,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在制定国家级规划时,应考虑到地方的实际,照顾到他们的利益。
地方规划。分为两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发展的规划。
(2)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总体规划。它是规划期内主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国家的“五年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的基本形式,它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国家总体规划和地方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2)专项规划。它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
3)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级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跨省级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国家总体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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