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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