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组成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赋予其优先受偿权,但也并没有排除承包人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其按一般债权赔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之四,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按目前情况看,一般工程是先竣工,后结算,而且竣工有期,结算无日。可见,六个月的期限是不长的。必须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如在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开发商有意拖延时日的话,承包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就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签定协议,以使诉讼时效得以延长,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按照有关规定,以房屋作抵押贷款不论是现房,还是在建工程均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证后方能进行。但目前房产他项权登记所要求的材料中,都没有涉及开发商与工程承包人之间工程欠款问题,也就是说一旦抵押成立,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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