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供应方。
(2)设备供应方应履行向采购方交付设备或支付提取设备的凭证,供应方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采购方支付设备相关资料。
(3)供应具有知识产权的设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相关方另有约定外,其设备的知识产权不属于采购方。
(4)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采购方可以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采购方拒绝接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危险由供应方承担。
(5)采购与供应约定设备检验期间,采购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所采购的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供应方,采购方怠于通知的,视为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规定。
(6)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采购设备,当采购方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供应方可以要求采购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供应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采购方要求支付该设备的使用费。
(7)国外引进订购的设备,要选定国际公证商检机构进行设备质量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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