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将约定仓储物交付仓储;
②交付仓储物时,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
③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④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⑤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⑥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⑦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上一篇: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下一篇:存货人义务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