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受托人应按照委托内容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的内容、范围、方式、目的等行事,不得违反、变更、曲解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下达新指示的,受托人应依照执行。
②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地实施受托行为,除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外,受托人不得擅自将受托事务转交他人处理。
③受托人应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一般是一种默示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受托人也应履行该义务。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受托人应按要求的时间、方式进行报告。
④受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财产。受托人依照合同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各种财产,包括自然和法定的孳息,要及时移交给委托人。根据合同需要由受托人暂时占有的,受托人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⑤受托人未履行以上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委托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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