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承担监理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的来自社会环境,有的来自工作环境,有的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在清楚地认识到这些风险存在及其危害的基础上,按照其不同的责任属性进行归类,处理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其具体对策如下。
1.严格履行合同
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谨慎、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2.提高专业技能
对监理工程师来说,专业技能是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墨守成规,不注意学习,仅凭以往的经验办事,就无法适应现代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显然风险也就无法避免。因此,监理工程师决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
如前所述,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一环。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一个明确的界定。例如,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单位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之间并无任何的工作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和业主之间才是相互的责任主体。
因此,该类的责任首先应该由监理单位面对业主承担。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的,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单位对业主虽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但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界定明确,落实到位。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这方面的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作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结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责任等对其职业道德作出界定,便于监理工程师遵守。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
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大量触及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例如,目前普遍地认为监理单位应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理应承担的责任。此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不能依法办事,就会使得法律责任不清,甚至无从谈起。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对含义模糊或无法实施的应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工程师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这对于保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切身利益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应当说明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
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与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内的部分城市作为试点已从2000年开始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开展试点的建设管理部门对未按要求签订设计合同和购买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将不予办理设计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入了实质运作阶段。2002年4月上海某保险公司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责任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3年4月,正式推出了“建设工程监理责任险”,从而成为国内第一家推出监理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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