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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

2010-06-08 09:46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投资大幅上升,特别是大型的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广站、垃圾填埋场、煤气厂站、自来水厂站、隧道工程日益增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在当前建设系统安全形势严峻,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尤其是重大死亡事故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市政建设工程安全形势亦不容乐观。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遏制三级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针对市政安全公用管理的现状和薄弱环节,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l.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综合素质差。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起步较建筑业晚,从规范性的管理上要落后建筑业,加上市政公用工程最初的建设项目多以道路为主,涉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相对较少,使得长期以来在工程现场形成了重质量、重生产、轻安全的情况。纵观近年来的检查和监管情况来看,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各级施工人员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安全标准存在明显不熟悉、不了解的现象,甚至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也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这也直接导致了现场安全管理不够深入,安全检查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使得安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或制止,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施工企业在机构设置上也比较薄弱。随着企业安全资质年检工作的规范,许多企业已经设置了安全管理部门。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历史和观念的原因,仍然从“节约成本”出发,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上忽视安全生产,没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是没有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须的资金保证和人力物力支持,使得安全管理部门形同摆设,其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从而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检查等各项工作无从淡起。更多成了应对检查的纸上淡兵工作。同时,由于缺乏纵深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与项目部安全管理脱节,使得监管要求不能及时、准确地下达,现场的安全管理信息无法及时上传。

  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也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市政公用施工队伍为获得承包任务,恶意竞争,低价中标后又分包、层层转包情况较多。施工队伍不稳定,经常临时性招收民工,使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持续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得不到落实。从民工自身的综合素质来看,由于没有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基本的技能培训,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的不具备直接造成了民工自我防护意识的淡薄,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或是“铤而走险”。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开展以来,我市市政公用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死亡者都是施工队伍中的外来民工。

  2.安全管理意识匮乏。

  安全意识淡薄说到底就是安全管理意识的缺乏。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一样,都离不开对“人、机、料、法、环、测”的综合管理,任何一个环节缺乏控制,都可能致使一些伤亡事故的发生。而我认为,施工单位对上述六个环节的管理之所以存在较多问题,安全管理意识的匮乏是关键所在:

  (1)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专职安全员的没置是对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的一种保证。一些工程项目安全员多是临时上岗,既不具备上岗证,也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技能知识,所凭惜的仅仅是以往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无法做到及时发现、汇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施工企业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系统性培养的考虑,忽视上岗培训的重要性。企业对外聘民工更是招之即来,来之即用,无从谈起持证上岗和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2)机械设备、车辆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市政公用工程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沥青摊铺机、桩机、汽车吊、自制的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较多,很多情况下不符合管理规定即进行操作,比如挖掘机,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租借形式,司机不具备上岗证,违规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挖掘机既用于挖掘,也用于吊装运送材料,对安全影响很大。车辆超载装运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不仅对便道损害大,对交通安全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上,施工单位未对进场机械进行安全综合性能验收,更有甚者,为了节省成本,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已经淘汰报废的机械在现场超负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超负载运输,直接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3)材料管理紊乱。没有建立有效的材料进场验收制度以及安全材料台帐是不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2003年2月18日杭州市滨江区UT斯达康研发中心工程施工发生的支模架坍塌事件,在暴露出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同时。也引发了钢管扣件等安全设施构件的管理问题。对结构性的安全设施及辅助构配件缺

  乏程序化管理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源之一。

  (4)不按规定实施程序。施工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在有关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未到位的情况下先开工的情况较为常见。监理单位对安全前置条件的核验存在忽视或是事后追补的情况。同时,一些大型专项方案的编审批也不规范,或者未按既有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先斩后奏。个别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为赶工期。强行规定某种不可靠的“方案”要施工企业予以实施的情况也有发生,既干涉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又漠视了安全专项方案的重要性。而施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坚持原则,硬着头皮施工。给现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5)随着文明施工和绿色工地创建工作的开展,施工企业对此给予了较高重视,但一些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更多地定位在搭设几间漂亮的活动房和沿路设置两排彩钢板围护,而对文明施工的目的、便民、利民和不扰民的意识不够。另外,隧道施工粉尘作业的管理措施往往未严格依据方案进行。

  “人、机、料、法、环、测”综合安全管理意识构成了安全管理的基础,任何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3安全教育的形式单一,走过场,缺乏针对性。

  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安全教育无论在形式、内容时间以及在对象上都缺乏必要的针对性。仅仅由政府机构采取的课堂式培训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具体到工程中。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包括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安生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等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对安全生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方面的落实还远远不够。

  4.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落实不到位。

  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责任制签订不重视,存在漏签、代现象,没有做到明确公司、项目部、班组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予以实施,特别是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以及分包方安全责任制建立的管理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实施过程中更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安全责任制内容缺少必要的考核落实,未真正体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5.文明施工水平低。

  目前,施工现场敞开式施工,场内脏、乱、差,施工便道坑洼不平影响通行以及造成的扬尘污染。污水横流已经成为了市民对市政公用工地产生投诉的主要原因。同时,一些工地内工棚简陋、住宿条件恶劣对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一定损害。而在这方面,施工企业更多的是推卸责任,不从根本上找原因,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长期以来,形成了文明施工缺乏手段、管理水平低下的局面。

  另外,通讯、电力、绿化等配套施工对道路建设文明施工所造成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由于一贯“我行我素”,通讯、电力、绿化施工队伍的文明施工水平可想而知。“彩条布、脚手片”比比皆是,建筑材料乱堆乱放随处可见。目前,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中并未包括对上述配套项目的管理,同样,这些配套项目也从未纳入报监管理和行政考核的范畴。对其安全监管成了一大难题。

  二、影响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因素。

  1.建设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建筑法》颁布后,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安全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今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正确理解并予以贯彻落实,是安全监督管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2.市场不规范。分包现象普遍。工期盲目压缩。

  招投标市场不规范,招标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建设单位不按程序办事,随意左右工程造价,造成施工企业为中标,不惜压低标价恶意竞争。致使中标后为盈利违反约标时的承诺,安全管理上不肯投入、少投入,有的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管理差、流动性大的施工队伍。施工总包工单位对分包队伍在安全管理上不肯管、不想管、管不了是一普遍现象。

  3.安全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急需完善。

  随着工程量的大幅增加,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有人员从数量、素质上讲,已无法承担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一些区安监部门由于经费、人员问题,安监队伍不稳定,安监人员专业素质较差。

  4.信息化的联动机制有待加强。

  随着政府主管部门推行市场与现场联动,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同时,如何强化现场与监管的联动至关重要。目前,由于监管力量的不足,对工程现场的安全信息的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落实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需要予以改善。

  5.行政处罚机制有待研究。

  目前我市实施项目经理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进行扣分考核。从实施情况看,该方法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三个弊端。一是由于多数工程项目经理仅仅是虚位,对工程的负责人起不到真正的考核作用。二是对违反行政处罚力度和及时性体现不出来,即使扣分达到处罚线,由于没有经济处罚对项目实际负责人来说也无关紧要。三是由于扣分考核内容深度广度不够,施工企业对此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三、当前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对策。

  当前建设工程市场逐步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管理模式正在形成,如何做好依法监督、长效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来说。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个机遇。市政公用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与时俱进,又要针对市政施工特色,刚柔相济,解决既有和潜在的管理问题。

  l.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奖惩力度。

  国务院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一方面。使得建设各方在安全生产上将慎重行事,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市场、完善激励机制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监管部门在强化激励机制,运用市场规律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上进行安全生产与市场挂钩、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以对安全生产结果进行监管的同时。可以建立单位工程的施工动态信息网,以起到超前安全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各类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长效性。

  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加强,在现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分的基础上必须开展有效的经济处罚手段,对工程的经济收益人进行直接的处罚。这方面,可以参考交警的管理办法,监管人员依据《条例》等有关条款直接进行现场罚单的开具、施工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办理处罚程序是个既能对项目实际负责人进行督促,规范施工企业管理。也能避免违规执法现象的有效手段。

  2.从对项目部的管理转变到建立施工企业安全诚信机制

  监管部门对项目部安全体系直接进行监管既约束了项目部的主观能动性,又不具备有效的管理依据,反而直接面对了企业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市场。因此,有必要将单纯对项目部的管理转移到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安全管理接口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程序实施符合性的考核上。这就需要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

  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为建市施工企业诚信机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对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行为予以诚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市场和企业资质挂钩,将有效地促进企业自发、主动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内部安全保证体系。从而使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培训教育得以接轨,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在施工现场得以充分体现,以实现管理和现场的真正联动。

  3.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来说。监管机构必须认清建设各方对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对条例中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分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避免安全管理过程的失控。前述的行政处罚必须将建设单位纳入在内。

  4.抓好安全专业队伍的培养。

  要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培养各级安全管理人才,同时,将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安全交底合理结合,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关,彻底消除施工企业随意使用民工的不良现象,提高市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建立常设的民工学校和设置师资队伍是必须考虑的一项工作。

  5.规范现场各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行为。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了道路、桥梁、排水、隧道等多种类型,加上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性角度的考虑,对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势必难以适应,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对于通讯、电力、绿化等配套施工队伍必须合理列入管理范畴,明确实施细则。要保证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确保施工区域内所有作业队伍的安全行为受控。

  6.完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受市政施工开放性的影响,围墙式的管理并不适宜市政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城区、郊区、城郊结合部、交通繁忙地段等不同区块的文明施工难度都有所不同,文明施工的好坏也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现有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视同仁”,这不仅不利于管理,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文明施工企业的逆反心态。因此,我认为现有的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完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7.建立PDCAP系统

  安全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其实质也是PDCA循环的正确运用。计划、实施、检查、整改的同时,必须增加考核和处罚,也就是PDCAP系统。通过对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项目经理的PDCAP管理系统,实施对施工企业的纵深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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