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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阶段我国工程担保的思考

2010-05-21 11:14  东南建设资讯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美国模式应是现阶段主要的参照模式

  在国际上,工程保证担保大体上有三种模式:日本模式—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欧洲模式—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美国模式—由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工程保证担保不宜采用日本模式,欧洲模式可作为补充模式,美国模式则是现阶段我国工程担保比较理想的模式。

  美国模式中,担保公司最有价值的工作就是它的承保评判,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建立起一道硬性的市场准入门槛(担保公司作为市场的一方,独立审查申请人(承包商)的资信,保证人将以自身的财产为自己错误批准的担保承担经济损失)。美国模式是保障最低价中标原则的合理性的基础。由于有严格的保证担保措施,承包商以不合理低标中标的结果是:进则亏损,退则被罚。

  在美国模式中,当被担保的承包商(债务人)不能履约时,保证人将首先调查承包商不能履约的原因,寻找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有效措施。若该承包商尚有进一步履约的可能性,则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资金、技术和管理等),以便合同继续履行;若该承包商无法继续履约,保证人或赔偿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或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继续履约。

  业主需要的是一个完美的工程成果,承包商需要的是顺利获得约定的工程款。如果在履约保证中要求承包人提供保证金,承包人将不能充分利用其财产来完成工程,业主的合同目的也不能顺利实现,承包人自然不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可谓两败俱伤。在招投标阶段,由于工程建设活动尚未开始,采用保证金担保尚且可行。但在履约阶段,合同双方均须积极利用其财产来保证合同的履行,故采用保证金担保弊大于利。

  银行出具保函往往要求债务人(申请人或受益人)提供100%的反担保或者预存保证金,故银行保函与保证金担保有着同样的弊端。虽然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也要收取一定的保费,但是所收取的保费相对于银行苛刻的反担保措施来说无疑宽松许多。同时,由于专业担保公司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它可以有效地介入到工程建设活动中来。如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在施工阶段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都能够促使工程顺利地完成。此外,由于专业担保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也可以有力地保证债权的实现,可谓一举两得。

  一般认为,我国应采用跨越式发展战略,越过传统“欧式担保”的银行保函制度,直接建立以担保公司为主角的工程担保体系。当然这里隐含一个前提,那就是担保公司要专业,通过对承包商进行授信,降低运营成本,收取合理利润,降低交易成本。当前高额反担保问题已经证明银行保函是一条艰难之道。当然,目前各地试点推行阶段,专业担保公司没有发展壮大之前,银行保函可作为必要的补充而存在。

  二、我国现有专业担保公司规模小、实力弱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到目前为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担保公司需要的注册资本还没有特殊限制。理论上说,三万元就可以达到注册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据《中国信用担保行业研究报告》统计,2004年底,我国担保机构已超4400家。其中,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仅占总数的4.98%;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担保机构屈指可数;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占总数的47.24%,其中还有为数较多的资本金不足100万元。注册资本中很多还包含了土地、厂房、股权等不易流动、变现较慢的资产。与受保人的注册资本相比,与所担保的工程造价相比,担保人自身信用明显不足。

  担保的基本原理是以担保人的信用放大受保人的信用。担保人能够在市场环境中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其自身信用不容置疑。担保人的自身信用取决于两方面:一是代偿赔付能力;二是代偿赔付意愿。代偿赔付能力主要靠担保人的自有资本,担保人自有资本不足,直接决定其自身信用不高,更谈不上为他人做担保,无法起到放大信用、化解风险的作用。

  三、应尽快建立工程担保市场准入制度

  (一)合理设定进入门槛

  担保公司是依靠资金实力、风险管理经验、技术力量来经营的专业化企业,其经营行为和效果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影响,必须尽快构建担保公司的准入机制。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如要求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方能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同时,考虑怎样设定专业担保公司的“最低资格”才能既牢靠合理又能有效操作。当然,注册资本金也不能要求过高,否则会阻碍担保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形成个别担保公司垄断的局面。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根据规定和现实,建议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以此作为进入门槛。其中,要求现金存款70%以上,可采用委托监管银行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自开立之日至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解除监管为止,在该行存款不低于《最低存款额监管承诺函》规定额度的方式实现,避免抽逃注册资金。专业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中应有与其相应的经济等专业人员。

  (二)严禁关联担保

  关联交易是指以股权关系、经营管理权为基础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广为存在的关联交易悖逆完全公开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应严格监控其潜在风险和危害。就工程担保而言,由关联方提供保函只有形式意义而无违约防控功能和履约保障动力,还导致不公平竞争。对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投保人、保证人和受益人两两之间不应存在关联关系。此外,还应要求工程保证人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尚待明确的规定事项向工程业务或担保行业的监管机关备案。

  (三)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虽然相关规定出于控制担保公司风险考虑,要求“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上述规定只能靠担保机构自觉执行,而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的监管难以实施。因此,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对于控制工程担保风险、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该系统建立后,能有效避免同一担保公司利用不同行业监管的缝隙规避监管,使得担保余额远远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于不具备担保能力或担保余额总额超出限制性规定的机构可以限制其出具保函或建议其做出联保、再保等安排。

  (四)建立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体系

  应逐步建立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体系,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在这套体系尚未建立之前,可以借助其他行业的信用审核结论,如银行成熟的信用审核机制,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审核。

  (五)建立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主管部门或行业联盟,对担保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针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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