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2 10:3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前言
当今社会,电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主要能源。电在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国防建设,科学教育,文教卫生以及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应用都非常广泛。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电力工业迅猛发展,各种各样的电器产品也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电在造福于人们的同时,由于电气安全管理体系和法规建设,工程设计、安装、维护、电器质量检测,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电气操作和使用不当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电气火灾隐患及其发生率不断增加,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失。
据统计,我国电气火灾年均起数约占火灾年均总起数的26%,年均损失约占总损失的36%。而据发达国家资料介绍,英国每年电气火灾的起数占火灾总数的17%以下,美国和日本更是低于10%。由此可见,电气火灾发生比率并不是与发达程度呈正比率。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研究我国电气火灾发展的规律,建立健全各种法规制度,采取各种综合防治对策,对抑制电气火灾是十分必要的。
2.我国电气火灾发展的特点
2.1地域特点
经济发展快的省份和沿海地区的电气火灾损失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和地区。(经济发展快的省份和沿海地区,电气火灾损失明显偏高。)
2.2行业特点
商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电气发生起数多,损失大。从近年的火灾统计来看,商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的电气火灾起数和损失在各行业中较为突出,特别是商贸、集市、餐饮、娱乐、宾馆等行业的重、特大电气火灾的发生呈上升趋势。2002年2月18日河北唐山随意电子游艺厅火灾,造成17人死亡。
2.3季节特点
综合分析近十年的电气火灾统计可以看出,冬季是电气火灾发生起数最多的季节,火灾起数高于其他季节,其于三季悬殊不大。全年各月电气火灾起数八、九两月为一低谷,后逐渐上升,一、二月达到一高峰后渐下。
2.4时段特点
电气火灾发生频率24小时内分布有明显的规律性。日电气火灾发生频率存在三个高峰,第一个高峰为0-3时,第二个高峰为10-13时,第三个高峰为18-21时。重、特大电气火灾的日分布也基本符合以上规律。
2.5电气火灾原因特点
电气火灾原因种类多样,电线电缆火灾比例最大。从近十年的火灾统计资料看,电气火灾的原因主要有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电热器具过热引燃可燃物、静电、雷电、误操作等,其中,短路和过负荷为主要原因。在各类电气火灾中,电线电缆火灾比例最大,约占40-60%,造成的损失约占电气火灾总损失的三分之一,而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3.我国电气火灾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3.1与电气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健全
消防法规建设是减少火灾发生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消防工作的基础建设。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电气防火方面专门的行政法规,只是在《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部的有关规章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例如《消防法》第20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以及第45条规定的相应罚则。但这些规定都是夹杂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系统性、完整性不强,难以全面、严格的约束单位和个人的电气使用行为。在工程建设上,我国虽然有许多技术规范,许多相关规范都对电气防火有相应的技术要求,但没有全面、系统的专门规范,使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无统一法规可依。而许多发达国家都制订了专门的电气安全规范,例如美国早在1916年就制订了《国家电气安全规范》(NFPA70),对预防电气火灾起了良好的作用。而且,我国电气安全法规的制订延续了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只强调设备的自身保护,导致电气安全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技术规范缺乏“以人为本”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比如在设计过程中,电气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的不规范,导致火灾发生或财产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建筑设计和施工部门,即使按照建筑规范、电气安装规范设计,在电气防火安全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先天不足,其结果是往往建筑工程建设竣工了,电气火灾隐患也铸成了。
3.2电气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法规是由国家各部委制定的,缺乏更多的实践验证,修订的周期较长,不适应社会对电气安全的需要。在制订的过程中,没有代表不同利益的单位的参与,可能使电气法规的某些侧面出现纰漏。而国外的电气法规在制订的过程中则充分考虑到了各方面的利益,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使电气法规翔实、全面,互补作用强。
在具体的电气工程中,我国的电力部门只管到建筑的主配电装置,建筑部门进行建筑内部的电气设计和施工,电气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实质上并没有发挥作用。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缺乏对相关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考核和评价,水平、技术和测试手段薄弱,使使用单位的电气安全检查落不到实处,出现了不安全的时间盲区。
3.3电气防火安全体制建设发展速度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发展必将促进和带动电力工业、建筑业、生产制造业、商业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电气防火安全体制也要保持同步发展。针对电气火灾隐患的潜伏期长、隐蔽性强、容易被忽视,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以及电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政策和制度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就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消防监督检查客观上要求火灾监督检查人员掌握电气隐患及其火灾发生的规律、电气发热理论、电气放电理论、电气保护、电气检验检测技术,熟知电气防火安全设计规范、安装规范和检测规范,掌握必要的现场检测技术和应用方法,专业要求性强,目前的电气隐患监督检查往往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现电气火灾隐患所在。
(2)电气火灾事故原因主要包括短路、过负荷、接点接触不良、电火花、设备过热、静电和雷电等,对于火灾认定和成因分析往往仅限于此。没有准确分析火灾的先期故障原因,电气火灾预防也只停留在低层次分析的水平上,对于国家制定规章制度、火灾预防规范、管理决策等,提不出良好的建议和可行的办法。而电气安全法规的制修订部门,对电气火灾的发生规律、火灾成因了解得不很深入,所做出的规定条款也不很详尽,或根本未有规定,空白点的产生使得电气火灾防治困难很大。
(3)电气火灾事故的防治是否纳入消防业务的范畴仍在争议过程中,对电气火灾隐患检测、电气火灾原因调查放在中介机构,但这些机构的资质评定、公正性审查无可遵循的技术法规。
3.4电气故障
3.4.1电气线路故障
根据电气火灾特点,电气线路火灾为电气火灾的发生的主要构成部分,比例占40-60%,形成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电气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选择线路截面小,电气线路载流量偏小,以及家用电器的普及,用电量普遍提高,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行,减少了电气线路的使用寿命;老式建筑变配电设施敷设的电线电缆绝缘性能下降,老化、龟裂、磨损等特征出现而不及时更换;电气线路通路上的电气附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是改造的电气工程,旧布线未完全清除,已弃用的电线电缆仍处于带电状态;不同电压级别电气线路混乱安装在同一沟槽内或未按规范分清层次;电气线路安装未考虑环境的影响,如风力、温度变化、化学腐蚀、粉尘等;中性线或接地线路因负载因素引起的谐波效应。上述因素都可引起电气线路故障而引发火灾。
其它电气故障如接点故障、火花放电、设备自身发热引发火灾比例较小,在此不再赘述。
3.4.2电气产品故障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形形色色的电器产品进入市场,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方便。但有一部分企业追逐经济利益,忽视产品质量,有的产品甚至是家庭作坊生产出来的,致使假、冒、伪、劣电器产品充斥市场。特别是电热产品,缺乏有效控温装置、定时关闭机构和阻燃措施,使用过程中存在极大的火灾危险性,很多重、特大电气火灾都是由电热产品引起的。而且有关部门对电器产品市场整治力度不够,对生产劣质电器产品的厂家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坚决予以取缔,给电力用户埋下了电气火灾隐患。
3.5电器产品管理使用不当,专业人员素质不高
在电气火灾的原因中,忘关电源和误操作是电气火灾中发生频率较高的。许多电炉子、电熨斗、电褥子火灾都是由于忘关电源引起的。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就是由于电暖气未关烤燃临近可燃物引起的,造成74人死亡。此外,由于电气方面专业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火灾也较多。2001年4月2日,济南月光酒店就因电工在为3层月光歌舞厅改接电源线时,将相线和零线错接,导致电网过电压而引发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
上述火灾反映了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一味追求利润,忽视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大多用老、弱、病、残人员充当夜间值班人员,致使火灾发现晚,报警迟,小火酿成大灾。对专门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缺少必要的培训和日常的管理。
4.我国电气火灾的综合防治对策
4.1建立健全我国的电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我国电气火灾在各类火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我国电气火灾居高不下的特点,需要尽快制定电气方面的专门法律,从源头上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有关电气的专门法律,例如美国的《国家电气安全规范》(NFPA70),日本的《电气事业法》等。因此,要尽快制订我国的《国家电气安全规范》。这个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各行各业必须据此制订出各类子规范及规章制度,例如电气线路防火设计规范,电气设备防火设计规范等,作为审核、验收企业及用电单位用电的准则。
为制订出满足时代发展要求的电气安全、生命安全法规,在制订的过程中,要即代表国家利益也要照顾企业等各方面利益,需要国家各部委协调组织,广泛吸收不同层次的专家参与电气安全规范制订工作。此外,国家须加大力度,加强电气安全法规的统一管理、实践验证及实效跟踪,并以理论和实践检验为依据,确定修订周期,保持规范相对稳定和连续,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具有严肃性,国外的电气法规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应增强我国电气安全法规的法律效力,依法对设计部门、安装部门、检查验收部门、产品生产和流通部门进行定期的资质评估,对因工程和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应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环境条件不相同,各地区对电力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各省市根据国家电气安全规范和地域特点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电气安全法规,但要注意与国家电气法规保持一致,国家制定电气安全法规应能满足电气安全的最低要求。
4.2完善我国的电气安全管理体制
4.2.1国外电气安全管理体制
从美国的电气安全管理体制来看,其电气安全管理并不是由单一部门承担的,联邦、州、县市都可以依据所管辖区的法规进行电气安装、检查与验收、技术培训、资质认可、计划审核、法规管理,各州电气安全管理部门归属也不近相同。有的设在州消防局,有的设在公共安全部,有的设在保险公司或州电气局,有的设在建设部(厅)其它部局。各州均设火灾预防部,主管的业务也不尽相同。绝大部分防火管理与监督侧重于防灾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也有一部分涉及到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检查和监督。
国外管理体制优势在于以下方面:
(1)电气安全法规制订的详细、全面,易于管理者的操作。
(2)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强,依法对电气设计、安装部门的资质认证特别是对从事电气安全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资格许可提高了技术水平和能力。
(3)管理机构不论设在何处,监督检查都存在,使得电气安装或施工不留盲区。
(4)使用单位(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住宅)电气安全意识较强,保险意识较强,促进了电气安全的管理。
(5)产品质量是导致不安全性的决定因素,日本电气用品取缔法实施和不断的改进是保证电气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成功范例。
4.2.2我国电气安全管理体制的构想。
第一层,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标准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1)电气安全(防火)法规的制修订,以及与安全法规有关的技术研究和验证性试验工作。
(2)防灾(火灾)电气安全法规的制修定、监督和实施。
(3)对地方消防局进行电气安全业务指导。
(4)火灾预防法规、生命安全法规的制修订。
上述安全法规均为保障电气安全的最低要求制定电气安全评估和认证体系。
第二层,省级消防局。主要职责:
(1)防灾电气安全法规的宣贯、实施。
(2)根据国家电气安全法规制定本地区内规则,可以采用或部分采用国家电气法规,可以建立地方法规。
(3)制定电气安全评估程序和规则。
(4)制定电气安全检查部门的资质审核与评定。
4.3加快我国的电气防火安全体制建设速度
电气防火安全体制建设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针对我国消防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首先,针对消防监督人员电气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开展电气安全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电气火灾安全规范知识的消防培训,加强消防监督人员对电气火灾隐患的理解,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实际水平。
其次,要加强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原因的深层次分析和调查,获取电气故障和火灾发生的直接证据和分析结论,为电气火灾安全防治规范和制度编制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再次,根据国外经验,紧紧围绕电气安全和生命安全,加强我国电气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和实施。加强对防灾电气设备(消防电气设备、电气安全设备)、特种场所(易燃易爆、危险)、重要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电气规范管理和监督。
4.4有效控制电线电缆火灾
我国发生的电气火灾中,电线电缆火灾一直居于首位,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绝缘老化、失效所致。这就要求大力开展绝缘老化的基础性研究,开发电线电缆寿命预测技术及测试设备,为企业与民用电力系统火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再次,合理的、有计划的更换废旧的或已经到寿命的电线电缆。开发防火、阻燃电线电缆,并在电气工程中得以广泛应用。这样电线电缆火灾才能的到遏制,火灾的起数和损失有望降下来。
4.5有效防止电气故障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电气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开展电气线路故障特性试验技术、电气绝缘寿命现场检测技术研究,制定电气线路防火设计规范。制定电气线路火灾隐患和危险性评估方法,工程实践中获取可靠技术依据,提出电气火灾危险性分类级别,提高评估的可靠性和可信性。根据使用场所的需要,确定合理的电线电缆设计裕度,避免先天隐患。对危重场所选择阻燃、防火或耐火电缆,提高电线电缆的耐燃性并合理应用电缆开展技术及经济性深入研究。对电气工程、改造工程安装产品和工程质量研究制定监督及科学的检验方法及技术规程。探索隐蔽线路发热区域检测的可能性,研制现场检测设备。研究电气保护特性,合理选择电气保护级别,定期对电气保护特性进行核定,减少电气故障的发生。研究短路快速分断方法和技术,电气保护分断一般为几个周波,应尽早地设计和开发民用建筑或一般工业建筑早期短路分断电器,以降低故障发热能量。研究电气配电装置接点过热探测和报警设备,降低接点接触不良或小规模过流引起发热的可能性。研究短路电流抑制技术,采用新材料,提高短路时线路阻抗,缩小短路电弧能量,降低短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4.6做好电气防火检测工作
电气安全防火检测是预防电气火灾发生的重要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方法相结合,对电气系统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及时发现与消除隐患是在当今电力普及应用的情况下预防火灾发生的一项必要措施,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做法。对电气系统的防火安全检查,技术性比较强,加上电气系统的许多部件和线路都处于隐蔽状态,单靠以眼看、手摸、鼻子闻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检查方法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而借助于激光、红外、超声等现代检测手段,与传统的检查方法相结合,加以系统化、标准化,就能够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与效率。
在我国,北京市在电气防火检测方面起步较早,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以形成了较完整的电气安全检测操作模式。特别是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一是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检测技术方法与标准。颁布实施了《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归纳了国内设计、安装、验收规范的有关条款,借鉴国际相关标准的一些做法,吸取了在实际检测工作中总结的经验。二是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专业队伍。北京地区现有四个企业化的检测服务机构,他们接受用电单位的委托,在与用电单位签定协议后,按照用电单位的要求,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作出隐患评估,提交完整的检测报告。
根据北京市的经验,我国的电检工作的基本操作程序为:
(1)根据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36号令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六)款,“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2)各被检查单位的电气设备检测的方法和内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与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3)鉴于仪器设备和人员经验等方面的不足,许多用电单位并不具备自行统查的条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电气防火检测服务企业进行有偿检测服务,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
(4)电气防火检测服务企业属社会技术服务性质,与政府职能具有本质区别,其检测服务亦非强制性。按照与用电单位签订的合同,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微利服务,协议收费。工商、物价、税务、消防、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从各自职权范围对其经营行为实施依法监督。
4.7加强对电气市场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发达国家对电气产品由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没有权威机构出具合格证的产品是没有市场的。我国《消防法》规定,“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要求行业标准”。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加大对电气产品市场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国家工商、监督机关要建立严格的市场管理机制,对商家销售的电气产品进行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发现假、冒、伪、劣的电气产品及时的销毁。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电气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经销的电气产品,生产厂家或商家必须表明规格、用途、使用年限,并注明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市场为线索,追究假冒伪劣产品的根源,对违法生产的厂家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此外,要大力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没有质检机构认可标志的产品。
4.8加强电气防火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
减少火灾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是由于忽视用电安全,缺乏用电知识和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的。在宣传教育方面首先要在广大群众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手段,广泛普及用电安全知识,宣传电气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以及电气火灾所造成的危害性。
5.结束语
电气防火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的电气防火工作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必须根据我国电气火灾发展的特点,不断的进行分析总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整个电气防火系统的安全性,促进我国电气防火工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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