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7 16: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避免“围标”现象发生的途径
健全配套法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于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同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改进评标办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最低价评标法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毋庸担心,最低价法评标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加大监管力度。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其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一是要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二是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期的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现象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还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优化招标环境。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和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企业参与竞争。投标企业较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单位应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企业“找人”陪标。
做好保密工作。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可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取消集中答疑,招标单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加强跟踪管理。对中标的工程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突击检查两种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合同履约,发现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如投标主要人员不得更换,其他人员更换不得超过50%,且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否则将对该单位处以清除出场的处罚,被清除出场的标段将由原评标时评分第二名的单位继续施工。
建立信誉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招标过程情况、中标后合同履约情况对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应禁止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围标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围标行为的发生,创造出公平竞争的建设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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