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 16:1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清标做手脚
某市政公司参与了某市一个市政项目的投标,在投标以后才发现招标文件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没有放进投标文件中。根据招标文件,没有授权委托书,经评委初审后废标。该市政公司非常有希望中标,于是该市政公司找到业主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经过一番交涉,该负责人答应帮忙。该负责人将其授权委托书在清标的时候放进了投标书的正本。后在评标中该公司通过了评审,最终被推荐为中标人。
评析:在招投标的实践中,在投标开标以后,评标之前,有时还有一个清标的环节。所谓清标就是由招标人组织工作人员对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摘录、清理的活动。清标应该在密闭的环境中进行,清标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清标的纪律。但是现实中,与评标相比,清标的工作环境往往不密闭,而且清标工作人员对清标纪律不够重视,使得某些招标参与人有机会在清标的时候做手脚,直接影响到招标的结果,破坏了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评标委员会瑕疵
某电力公司进行招标。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七家投标单位前往投标。通过正常的投标、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中标人。这个招标貌似公平,其实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由于七家投标单位的实力相当,难分伯仲。评标时哪家公司能够中标是未知数。为了控制评标的结果,招标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进行了违法的操作,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但其中三人是招标人代表,其余一人是经济专家,一人是技术专家。为招标人操纵评标埋下了伏笔。
评析:我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投标法作此规定就是为了公平起见,客观地选出真正有实力的中标单位。在本案中,五名评委中有三名是业主代表,超过了法定的三分之一的限度,增大了业主控制评标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这种行为既限制了法律赋予评委的自主权,同时也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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