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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类招标容易出现的失误及如何防范

2010-04-30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就其所占的份额而言,工程类采购项目远远大于其他两大类。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采购出现废标的时候较多,令采购代理机构头疼,让供应商无奈,令采购人伤神和惋惜。笔者在具体工作中常接触到部分工程类政府采购,有些切身感受和认识,与同仁分享,希望得到指正。

  废标的概念及种类

  废标是针对整个招标活动的,废止的是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关于“废标”,法定情形包括“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根据废标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废标可分为技术性废标、混淆性废标和舞弊性废标3大类。

  避免废标的对策

  废标势必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增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成本,增加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是采购各方当事人所不愿看到的,但是“当废则废”,丝毫含糊不得。

  更重要的是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的事前和事中防范机制,降低废标率,减少无谓的消耗。笔者认为,攻克工程采购“废标”顽症要构筑“三道防线”。

  构筑技术防线 防范技术性废标 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要着力解决业务不精的问题,提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准。尤其是投标供应商首先要确保自己投标的合法有效,保证投标质量,提高投标的有效性和“命中率”。

  构筑评审防线 防范混淆性废标 错把无效投标当废标的情况着实令人啼笑皆非,这是一个常识性错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审查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效投标的认定,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为准,个别评委的意见可供参考。同时,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时要坚持回避制度。

  构筑监控防线 防范舞弊性废标 招标机构、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的违规操作,是诱发违法违规性废标的危险因素,也极易滋生腐败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做好现场监管工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监察、公正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工作。

  对招标活动,要安排专人到现场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防止因公正性问题而导致废标。同时,对采购人、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督促“无效投标”及“废标”的认定,让供应商心悦诚服,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和破坏正常的政府采购招标秩序,切实减少舞弊性废标的概率。

延伸阅读:工程 招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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