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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探讨

2009-06-12 15:27    【  【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特别是现实中,预先放弃此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致使该制度并未取到明显收效,第286条被认为是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条款”,致使立法目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现。笔者认为,此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是不得预先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更不能将其无条件地放弃;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抛砖引玉,以期达成共识。

  一、引言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单位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出现普遍化的趋势。这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工程价款中承包人应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和劳务费占有相当的比重,工程价款被拖欠导致工人的劳动报酬被拖欠,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999年全国人大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期能够有效保护承包方的合法利益,进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此权利的性质及适用的具体情形加以明确的界定,加上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其理解不一,理论界对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也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合同法》实施5年多来该制度并未取到明显收效,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现象仍难得以根本解决,第286条被认为是中看不中用的“体眠条款”,致使立法目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现。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签约发包时,发包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常要求承包人签署含有声明预先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以获得银行的授信贷款。以致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此法定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应放弃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抛砖引玉,以期达成共识。

  二、放弃的危害性

  设立优先受偿权旨在维护建筑市场中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现实生活中,发包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胁迫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大量出现,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环境,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危害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建筑企业而言,其对权利的漠然可能会更直接地诱发侵权事件的泛滥,不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侵权企业而言,其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扼制而使其产生进一步侵权的恶意,使违法行为得以大行其道;三是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甚至导致建筑市场陷入无序和混乱;四是会导致立法、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建立,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由上可以看出,放弃优先受偿权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不仅不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而且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因此,笔者认为,在现实条件下,优先受偿权不仅不应当放弃,而且立法应进一步加以完善,明确此项权利的性质,细化适用和例外的情形,对其进一步确认和保护。

  三、优先受偿权不得被无条件放弃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优先权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既不得事先约定优先权的发生,通常也不得约定排除优先权的适用”。笔者赞同此观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由合同法的规定直接产生,无须当事人对其设立进行约定,也不能预先放弃,具体理由如下:

  (一)放弃优先受偿权有违立法目的

  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之一就在通过设立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确立“劳动报酬绝对优先”的观念,有效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工资是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报酬,出卖血汗之对价”、“工资具有绝对神圣性,必须予以保护,始足实现社会正义。”所以,现代法治社会均以特别保护劳动报酬为法治的根本任务。实际上,在《合同法》之前,已有许多法律法规体现了这一精神,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等都要求优先清偿劳动报酬或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然建筑工人、工程管理人员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发包人也不承担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是,因为发包人或业主享有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而其所有权中直接包含有工人的劳动价值,工人的劳动已经直接物化到了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之中。所以,当承包人没有或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发包人又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法律则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实现工人的劳动报酬。

  立法目的之二就在于通过设立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效地保证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迅速回笼,节约资金占用成本,形成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在工程建设中,物化到建设工程价值中的,不仅仅是劳动价值。按照工程造价构成理论,在一项工程的价格中,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项,人工工资只是工程造价中一项,一般情况下,人工工资只占工程造价的巧%到20%,更主要的是承包人付出的材料款(特别是在包工包料施工的情况下)、设备使用费、施工管理费等。因此,物化到工程价格中的除了施工工人的劳动外,更主要的是承包人的各种实物与资金。通常,工程价款的数额比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款数额要大得多,对于有的建筑企业来说,有时一项工程款的拖欠就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的呆滞,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特别是对于那些依靠贷款作为工程款垫资和以赊购其他企业材料进行施工的企业来说,工程款的拖欠,不但使企业维艰,而且拖累其他企业陷于“三角债”的泥潭,甚至导致建筑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有些建筑企业在拖欠工程款难以收回或者无法收回时,对于其施工的其他工程往往会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来降低成本,导致了“豆腐渣”工程恶性循环地不断发生。

  认为斜板、斜管沉淀池中水流处于层流状态。其实不然,实际上在斜管沉淀池中水流是有脉动的[4],这是因为当斜管中大的矾花颗粒在沉淀中与水产生相对运动,会在矾花颗粒后面产生小旋涡,这些旋涡的产生与运动造成了水流的脉动。这些脉动对于大的矾花颗粒的沉淀没有什么影响,对于反应不完全小颗粒的沉淀起到顶托作用,故此也就影响了出水水质。

  为了克服这一现象,抑制水流的脉动,而发明了小间距斜板沉淀设备。这一设备还有下面一些优点:

  (1)沉淀面积与排泥面积相等,消除了侧向约束。对普通斜管来说排泥面积只占其沉淀面积的一半,在特殊时期如高浊期、低温低浊期或加药失误时期污泥沉降性能、特别是排泥性能明显变坏,在斜管排泥面的边缘处由沉积数量与斜面上滑落下来的污泥数量大于排走的数量,造成了污泥的堆积。一旦在斜管的角落处产生污泥的堆积,既使过水断面减少,上升流速增加,增加了污泥下滑的顶托力,又进一步增加污泥堆积,产生了污泥堆积的恶性循环。这种作用开始时由于斜管上升流速的增加,沉淀效果变坏,沉后水浊度增高,当污泥堆积到一定程度时,由于上升流速的提高,可以把已积沉在斜管上的污泥卷起,使水质严重恶化。正是这一原因才使得南方很多地区又由斜管沉淀池改为平流沉淀池。而小间距斜板沉淀池其总排泥面积是普通斜管的4倍多,单位面积排泥负荷尚不到斜管的1/4,故在任何时期排泥均无障碍;

  (2)由于间距明显减少,矾花沉淀距离也明显变短,使更多小颗粒可以沉淀下来,而小矾花是否沉淀下来是决定沉淀池最终出水水质的关键因素;

  (3)由于间距减少,水力阻力增大,使之成为水流在沉淀池中水力阻力的主要部分,这样可使沉淀池中流量分布更均匀,基本消除了池头池尾的差别,与斜管相比明显地改善了沉淀条件。

  生产使用证明,小间距斜板沉淀池上升流速按3.0mm/s~3.5mm/s设计时尚有很大潜力,因此占地面积大幅度减少而抗冲击负荷较强,沉淀池出水水质稳定,沉后水浊度一般不超过3NTU,滤后水浊度接近0NTU。

  2.4 对过滤工艺的强化

  传统给水处理工艺一般沉后水浊度较高,所以滤池负担较重,水质较难保障,反洗水消耗浪费较大。而“涡旋混凝低脉动沉淀给水处理技术“把浊度解决在滤前,滤池只用来把关,因此滤池的滤速可得到较大提高,而反冲洗水量则可节省50%以上。

  3、工程实践

  “涡旋混凝低脉动沉淀给水处理技术“在秦皇岛、大庆、抚顺、宾县等地进行了应用实践。

  3.1 秦皇岛市海港水厂改造工程

  秦皇岛市海港水厂原回转反应、斜管沉淀池设计能力5万m3/d,但由于设计参数选用过高,实际净水能力还不到2.5万m3/d,为解决城市缺水状况,要求水量提高到10万m3/d,并改善水质。 采用以下方案改造:

  (1)在絮凝池前端增设立管串联式初级混凝设备,取代原管式静态混合器,混合时间30s;

  (2)采取隔板式反应池取代原回转反应池,廊道中垂直布置小孔眼网格,反应时间7min较原工艺缩短了13min,因而可节省一些面积给沉淀池;

  (3)用小间距斜板取代斜管,沉淀池上升流速3.5mm/s。

  1996年1月至7月,对原工艺进行了改造。在原构筑物容积不变的情况下,使反应效率大幅度提高,处理水量提高到10万m3/d,且沉后水浊度可保持在3NTU以下。与新建水厂比较,基建投资节省几千万元。实际运行2年表明:新工艺在水质水量稳定的同时,药剂投加量节省30%;滤池反冲洗水量改造前约4000m3/d,改造后降到仅1000m3/d。

  3.2 抚顺市东州水厂扩建工程

  东州水厂设计能力为2万m3/d,原处理工艺流程为:原水→一级泵站→虹吸滤池→清水池→管网。该水厂原水取自大伙房水库,1994年以前水质浊度常年在20NTU以内,因此一直未建滤前处理设施。1995年“七·二九“特大洪水之后,水库水质发生显著变化,该水厂持续几个月出水水质不达标,对此用户反映极为强烈,因此公司决定完善处理工艺,增加反应沉淀工艺。

  东州净水厂反应沉淀池扩建工程于1996年5月开始施工,7月27日竣工。混合采用管式微涡初级混凝设备,混合时间3s;反应采用小孔眼网格絮凝设备,反应时间为10min;沉淀池采用小间距斜板,上升流速2.5mm/s。7月28日,突降暴雨,原水浊度达500NTU以上,该设备在此情况下开始启动,经2h调试运行以后,沉后水浊度达到3NTU以下,确保了水厂的正常运行。

  从2年多的运行情况来看,该项技术有以下优点:

   (1)经济效益显著。由于反应时间短,沉淀池上升流速高,大大节省了反应沉淀池面积,从而节省基建投资达30%以上;

   (2)处理水质好,沉后水浊度可稳定在3NTU以下;

   (3)启动方便,抗冲击负荷强,运行操作简单;

  (4)日常运行费用低,由于采用了管式微涡初级混合设备,节省投药量30%左右,同时由于沉后水水质好,节约了反冲洗水量,延长了滤料的更换周期。

  3.3 大庆市中引水厂改造工程 大庆中引水厂25万m3/d一期工程采用比较成熟的传统工艺设计,即静态混合器-普通网格反应池-三层侧向流斜板。平时运行效果基本满足水质要求。在低温低浊时处理能力可达20万m3/d左右,但在春季开湖时出现少见的低温高浊水质现象,且pH高达8.9以上。传统处理技术无法处理这种恶劣水质,仅能处理不到12万m3/d的水量,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用水。

  1997年9月始,对原工艺进行了改造:用管式微涡初级混凝设备取代原静态混合器;在孔室反应池中拆除原普通网格,重新计算并布设小孔眼网格;拆除沉淀池中三层侧向流斜板,换以逆向流小间距斜板;为使过渡段布水均匀,采用了网格过渡段及同程同阻尾端集水技术,实现了短边布水,且省去表面集水槽。

  改造后,不但使处理能力达到了设计要求,而且明显改善了水质,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故引水厂二期25万m3/d新建工程亦已采用这项技术设计施工。

  3.4 宾县水厂新建工程

  宾县自来水公司新建2万m3/d水厂采用涡旋混凝低脉动沉淀给水处理技术设计。1994年8月竣工通水,已安全运行4年多,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1)总基建投资节省约100万元。

  (2)两个1万m3系列,其混合、絮凝部分同样采用新技术,而沉淀池内一套安装小间距斜板沉淀设备,另一套安装传统的普通斜管沉淀设备。运行中,小间距斜板沉淀池出水始终保持在3NTU以下,而普通斜管沉淀池出水始终在5NTU以上,反差鲜明。

  (3)经长期运行统计计算,采用新技术投药量还可节省30%,且节省滤池反冲洗水量,使制水成本大幅度降低。

  4、结论

  总之,这项新技术具有投资省、占地少,处理效率高、水质好,工期短、见效快,制水成本低、适应广泛等特点,不仅对低温低浊、汛期高浊水处理效果好,同时对其它特殊原水也具有较好的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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