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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五)

2010-9-6 15:50 中国地籍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五)

  第八章 受限的财产权

  第117条:当非所有者享受其财产权时,发生受限的财产权。所有者的剩余权利也称原所有权(BARE OWNERSHIP)。

  第118条:受限的财产权的形式包括地役权、使用和建筑权及便宜权。

  第1分部 地役权

  第119条:地役权是非不动产的所有者在不超过其寿命的时限内的权利。

  第120条:地役权因法律或协议而设,可以有时限或无时限或附条件。如无时限,应视为受益人终生都可享受。书面或法定格式的地役合同有法定效力。如在土地登记部门注册,可对抗第三方。

  第121条:受益人有权对其不动产享受所有孳息,无论是自然还是人工孳息。

  第122条:地役开始时附着于土地的自然孳息将属于受益人。地役结束时附着于土地的自然孳息将属于原所有人,无需对耕作和种子补偿。但是,如在开始和结束时有佃农,他们有权获得他们的成果份额。

  第123条:人工孳息在地役期限内属于受益人。

  第124条:地役权人可个人享用、出租、出佃或有偿、无偿地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出租或出佃合同不能超过3年。如重新出租或出佃,新合同应在地役期满前至少一年终止。

  第125条:地役权人享受财产的增值。

  第126条:地役权人有便宜权和除财产处置权外的所有者享有的权利。

  第127条:地役权人可同所有者一样使用土地的成果。

  第128条:地役权人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矿产开发许可费。

  第129条:原所有者不能以任何形式阻碍地役权的行使。地役权制止时,地役权人不可以对地役期内他所做的不动产改良要求补偿,即使该不动产增值是因为其改良。地役权人或其继承人可拆除其在建筑内安装的镜子、画和其他装饰,只要使建筑保持原状。

  第130条:地役权人只负责维护。从地役权开始,原所有人负责重大维修,除非该损坏因地役权人缺乏维修引起。在此情况下,地役权人自己负责维修。

  重大维修是修承重墙、门,换梁和全顶,修下水道,重修墙和围墙。所有其他维修视为维护。

  第131条:原所有人和地役权人均无义务重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但是,投保的不动产因可能的灾害受到损坏,原所有人和地役权人可对重修或重建要求保险赔偿。

  第132条:地役权人受益时应每年支付必须支付的不动产费用,如:税和保费。

  地役权人应负责执行并更新不动产的保单;既可在已订合同中,也可在原所有人要求的补充合同中规定。

  第133条:在地役期限内,如第三方侵害原所有人的权益,地役权人应通知所有人。如不通知,应对原所有人可能受到的损失负责,即使是强加于他的损失。

  第134条:以下情况,地役应终止:

  1.地役权人死亡;

  2.时限届满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3.达成地役权人放弃权利的协议;

  4.不动产完全损坏;

  5.依本法第135条法院裁决。

  第135条:如原所有人起诉地役权人滥用权利,尤其是毁坏或不维护不动产,地役权人的权利可被法院终止。

  地役权的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继续拥有此权利,如果他们保证维护并提供担保。法院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或其它原因,宣布完全解除地役或只命令不动产归还所有人,每年向地役权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价金直到地役期届满。

  第136条:原所有人对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的出售不影响地役权,除非地役权人书面放弃,他将继续行使其权利。

  第137条:如果地役只涉及建筑,该建筑因事件而毁坏,地役权中止,他无权对剩余的土地和材料要求地役权。但是,地役涉及建筑和土地,建筑被毁,对土地仍有地役。

  第2分部 使用和居住权

  第138条:使用权是允许受益人为其需要和其家庭的需要对土地的成果享受的权利。居住权是允许受益人为其需要和其家庭的需要占有房屋的权利。即使受益人结婚或生子,这两项权利仍可继续。

  第139条:使用和居住权同地役权一样成立和丧失。使用人和居住人的使用和居住权由法定格式的合同或相关法律确定。

  第140条:使用和居住权的受益人不能向其他人转让或出租。使用和居住权严格限制于个人权利。其受益人死亡或按照合同条款终止。

  第141条:如使用权人取得所有土地的成果,或居住权人完全占有房屋,他有责任支付耕种、修理和维护的费用并同地役一样支付税和保费。如他只取得部分成果或占有部分房屋,应按份支付费用。

  第3分部 便宜权

  第142条:便宜权是使用和受益于他人的,对附地或低地的一项责任。

  第143条:便宜权可依该地的状况因自然、法律、合同成立,由法律或所有人间的协议而定。

  第1小分部 自然便宜权

  第144条:低地应获得高地自然流出的水源。低地所有人不可以修建堤坝或其他工程阻碍水流。高地所有人不可以进行侵害低地所有人便宜权的任何行为。

  第145条:除第144条最后一段的情况,高地的所有人有权使用和处置降到其土地上的雨水和在其土地上发现的水源。

  第146条:根据农业需要,水流经土地的所有人应让水流往邻地,邻地的所有人有相同的义务。

  第2小分部 法律便宜权

  第147条:法律便宜权用于公共或私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便宜权应由法律或约束所有人的特殊法规而定。

  私人利益的法律便宜权应确定所有人可以在其土地上行使权利的限制,只要他不侵犯邻地所有人的权利。

  第148条:土地界限和沿公共道路的财产所有权应由主管机构按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尤其是交通需要而定。

  在沿公共道路上建围墙或任何建筑,所有人应使拟建筑符合记载的地图。每一建筑许可应符合已有的记载线。

  主管机构可按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变更道路的面积。如主管机构决定扩展道路面积,沿记载线的所有建筑应后移。如果只有简单的围墙或易于拆迁的建筑,主管机构应要求所有人搬离。如果不动产无法改变或不易于搬离,应保留到主管机构决定是否按计划扩展。剥夺所有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可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关于合法的拥有、占有的土地,及依法建的围墙和建筑,所有人有权对其损失获得赔偿。

  第149条:欲在其土地上进行工程的所有人应按关于规定距离或支持工程的特殊法规处理可能危害或妨害其邻地的行为,如挖掘、散发气味、储存危险物质。

  第150条:所有人不可在两米内冲着邻地开洞作为门、窗户、阳台或走廊。

  第151条:所有人不可在离邻地界线两米内种两米以上的树。否则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强行搬离该树。

  第152条:如土地是封闭的、无法通往公共道路、或出口不足以进行工业化农业开发,所有人在支付开路造成的损失费用后,有权要求在邻地开路。

  第153条:原则上,第152条所指的路应是该封闭的土地与公共道路间最短的路,但也应是对许可开路的所有人造成损失最小的路。

  第154条:如因土地分割、出售、交换、资产纠纷或合同造成的封闭土地,只能对剩余的分割土地要求开路。但是,如剩余的分割土地不足以开路,应适用第152、153条。

  第155条:有权使用灌溉其土地水源的所有人补偿该土地所有人所受损害后可获得水流经地的通道。

  第156条:所有人可将灌溉其土地的水引向低地,只要向受损的土地所有人支付赔偿。

  第157条:全部或部分被淹的土地所有人可将有害之水从该地抽干,但应使用卫生的方法。

  第158条:欲使用水灌溉其土地的河岸所有人在支付补偿后,可获得权利在对岸设立取水的必要工业设备。

  第159条:许可在其土地上建工程的所有人任何时候都可要求共同使用堤坝,只要他支付了建设和维护的一半费用。在此情况下无需对该所有人补偿,已付的补偿应退还。

  第3小分部 合同便宜权

  第160条:所有人可以在其土地上为其他土地的所有人建立任何便宜权,只要该便宜权不违背公共秩序。便宜权的使用和范围应由创立它们的合同而定。

  第161条:合同便宜权必须具备法定格式。只有在登记机构备案,才可对第三方有效。如保留便宜权未在转让所有权的文件中记载,当主地和附地之一转让给第三方时,便宜权关系应中止。

  第162条:在其土地上创立地役权的所有人视为同意为上述便宜权的所有必要内容。在其土地池塘的取水权必要地给予过路权。

  第163条:为使用和保留便宜权,主地的所有人有权在附地上建立任何必要的工程。

  第164条:除非另有协议,使用和保留便宜权的必要工程的费用由主地所有人支付。

  第165条:附地的所有人不可以做旨在减少便宜权或使其无法使用的任何事。附地的所有人不可以变更原指定的使用便宜权的方式。但是,如维持原状将对附地所有人行使便宜权更昂贵,他可向主地所有人提供一块相当于行使其权利价值的土地,主地所有人不可以拒绝。

  第166条:主地所有人只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便宜权,不能在附地或主地上进行任何可能负面影响附地状况的变更。

  第4小分部 便宜权的停止

  第167条:便宜权终止:

  1. 因创立便宜权的合同终止;

  2. 当主地和附地被同一人所有;

  3.创立便宜权的土地全部毁坏。

延伸阅读: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 政策法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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