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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六)

2010-9-6 15:52 中国地籍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六)

  第四部分 所有权的形式

  第九章 不可分的所有权

  第168条:不可分的所有权指几个人所有的对某项特殊财产的所有权。这些人被称作不可分的所有人。每个人有一份财产,但财产在他们当中不可分。

  第169条:不可分所有人的份额推定为平等。如财产分割的不平等,每位所有人对他的份额均有权利和义务。他可以出售或签定该份额的任何协议,他的份额可被其债权人获得。

  第170条:不可分所有人共同行使不可分所有权,除非有任何相反协议。每个人均可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例如维护和耕作,如果大多数不反对的话。主要工作如变更耕作或重大维修可由不可分所有人的大多数(代表全部财产的一半以上的所有权)决定。

  第171条:每个不可分所有人应保护其共同利益。每个不可分所有人享受财产权,使用权限为不影响其他不可分所有人的权利。除非相反规定,全体不可分所有人同意可确定权利或改变财产用途。

  第172条:除非相反规定,全体不可分所有人应按份负责不可分财产的管理费和税费。

  第173条:不能强迫任何人保留不可分财产所有权。在任何时候,应任何不可分所有人的要求,可以分割财产。不可分所有人可以暂时保持不可分所有权,但不能超过5年,除非另有新协议。

  第174条:基于原始状况或财产出售程序或一个或以上不可分所有人的取得,不可分所有权应中止。如不可分所有人不同意财产分割的方法,他们应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决定财产的分割,如分割造成巨大贬值,法院可决定出售给第三人或任何其他不可分所有人。

  第十章 共同所有权

  第175条:共同所有权是属于几个人,每个人有一部分,其他部分是共同财产部分的不动产所有权。

  第176条:共同所有人可以依本法准备明确的管理方法、维护规则和共同所有人的义务,尤其是对共同部分的内部规定。如无上述规定,共同所有人应遵守本法第177至185条的各项规定。

  第177条:共同所有人对其部分行使完全的权利,只要他们不侵害共同部分,不妨害其他共同所有人对共同部分的使用。共同所有人可自由地出租、建地役权、设使用或居住权、抵押或共同使用。但不能对其部分建立便宜权。

  第178条:为某一共同所有人排他使用而保留的建筑或土地的部分是私人的部分。承认不动产所有人的证明应明确该部分的种类和面积。

  第179条:分配使用或使全部共同所有人或他们中特定共同所有人受益的建筑或土地的部分应视为共同部分。共同财产包括,尤其是:

  1.地面、庭院、停车场、花园和过道;

  2.墙、建筑的维护结构、共同设施,包括贯穿的水、电和煤气管道;3.烟囱;4.共同服务面积。

  以下附属权利也视为共同财产:

  1.挖地下已存物质的权利;

  2.在共同部分建庭院、停车厂或花园的权利;

  3.腾空庭院、停车厂或花园的权利;

  4.涉及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权的权利;

  5.在共同使用部分建筑的顶上建筑的权利。共同建筑的顶层所有人不可为己建公寓或将该权利出售。

  6.这些权利应符合公共秩序。

  第180条:任何为私人使用或出售而改变建筑或土地的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人应负责恢复原状。该共同所有人应按本法第257条受到惩罚。

  任何非共同所有人的占有共同部分的人应归还被错占的场所并恢复原状。任何情况下,主管机构不可以颁发承认此人权利的证明。如颁发,应承担共同责任。主管机构有责任确保取缔该非法占有。

  对那些直接或根本不尊重所有权和公共秩序要求的人也要惩罚,适用于本法实施前发生的侵权行为。

  第181条:共同部分是共同所有人的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共同所有人应确保维护。维护责任应按份承担。

  第182条:依本法第11章描述的与邻居的分隔墙视为共同所有墙。

  第183条:共同部分及其附属权利不能进行财产分割或强迫单独出售。

  第184条:共同所有人可以建立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由按份的全部共同所有人出席的全体大会上指定。按大多数投票,该机构可对涉及维护共同所有权的事项作出决定。

  共同所有人应遵守全体大会的决定,尤其是涉及共同部分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要求。任何拒绝遵守全体大会决定的和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共同所有人可被诉强迫履行其义务。

  如无管理机构,共同所有权的管理应直接按全体共同所有人的决定进行。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结果是无法维护或共同所有权贬值,每位共同所有人在争得其他人同意后可要求法院指定共同所有权的管理人。该管理人的费用由全体共同所有人承担。

  第185条:主管机构可要求共同所有人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共同部分的适当维护。维护费用应由共同所有人按份承担。拒绝履行其责任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共同所有人应依本法第258条受到惩罚。

  第十一章 共有所有权

  第186条:共有所有权是适用于分割两个相邻所有权的墙的一种共同所有权的形式。本法所称的墙指沟、围墙和堤坝。

  第1分部 共有的墙

  第187条:维修和重建共有墙是按份共有所有人的责任。共有所有人可通过放弃他的共有权利不负责上述维修或重建,除非该共有墙支撑着他的建筑。

  第188条:共有墙的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可在共有墙上凿深洞或进行任何可能损坏该墙的工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人应被指定为专家决定必要的方法以确保其新的工作不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第189条:每位所有人可利用共有墙建筑并可在共有墙上设5厘米(从另一侧起)的梁和栅,只要不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如另一侧的共有人希望在相同地点设梁和栅,他有权要求其梁和栅撤到墙厚度的一半。

  第190条:任何邻墙的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建全部或部分的共有墙,只要他补偿了该墙所有人的半墙价值加该墙所占土地的半价。

  第191条:每个所有人可自己支付加高共有墙,包括建筑和维护高出部分的费用。他必须继续支付因此而增加的合理费用。

  第192条:如共有墙无法支撑增加的重量。欲加高墙的人可自己支付重建。墙的厚度应比以前更厚,应建在其自己的土地上。

  第193条:其他未加高墙的共有所有人如希望共同所有,应负加高的一半费用和加厚所用土地的一半费用。

  第2小分部 共有沟渠、围墙和堤坝

  第194条:共有沟渠、围墙和堤坝的维护费用应共同负担。但共有人可通过放弃共有权利免除该义务。如沟渠和堤坝通常用于水流,共有人不能放弃共有所有权。

  第195条:非共有沟渠、围墙和堤坝的相邻土地的所有人不能强迫沟渠、围墙和堤坝所有人共有。

  第196条:共有一侧的共有人可拆除属于其财产的一侧,只要他建筑另一侧。共有沟渠和堤坝的所有人有同样的权利,只要该沟渠和堤坝只按份使用。

延伸阅读: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政策法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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