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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八)

2010-9-6 15:58 中国地籍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八)

  第六部分 登记

  第十五章 登记机构

  第226条: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受国家保护。为此,在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与建设部监管下的登记机构应履行职责:确定财产、设立登记索引图、颁发所有权证明、注册土地并将一片土地的性质、面积、所有人及有关记载通知所有的人。

  第227条:一片土地或一个登记单位是在一个社区内不可分、属于具有不可分所有权的一个人或几个人、以同一方式使用的特殊土地。如该界限使土地分割成许多块,如围墙、公共道路、沟渠和至少两米宽的水道,视为不可分。

  第228条:登记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应按本法由法令确定。

  第229条:登记机构有以下任务:

  1.按法令设立登记索引图和土地登记的程序进行系统的土地登记;

  2.按法令规定的程序,不定时登记;

  3.对共用地进行必要的登记,包括设界、分割、整合、更正和自然或人为引起的任何面积的改变;

  4.登记土地、所有人名册和所有有关不动产物理性质、面积和身份的数据;

  5.更新源于转让合同如销售、赠予、交换、继承转让的权利变更或自然变更,如建筑、填挖土等;

  6.保管所有的登记文件包括登记索引图、所有人名册、土地登记和所有相关共用土地的法律文件;

  7.颁发不动产所有人证明和有关共用证明;

  8.应申请人请求,有义务颁发关于位置、确定、地界和权利的计划和情况的复印件;

  9.登记所有的抵押、质押、典当、长期租赁、便宜权,向任何从土地登记寻找信息的人提供关于所有权的抵押、质押、典当、长期租赁、便宜权的状况。

  第230条:执行上述任务的收费标准应由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与建设部、财经部联合决定。

  第231条:中央的登记机构应是登记和地理总局,负责有关柬王国不动产登记措施的准备、协调和监督,进行登记索引图的绘制、所有人造册、土地登记,颁发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证。此外,登记和地理总局必须进一步确定文件的方法和标准。

  第232条:省市县乡的登记办公室应执行所有中央登记机构的指示。省市县乡的登记办公室负责同其他当地机构协调进行调查、保存土地登记、在中央登记机构的监督下定期更新登记、保存文件、并向任何要求查询的人提供材料。

  第233条:县乡的登记办公室应向有关的乡区发送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区长或乡长应允许任何人参阅该复印件并应通知有关的县乡办公室所有权情况的变化并通知在该乡区的所有人。

  第十六章 登记调查

  第234条:应按法令规定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登记调查。

  第235条:如需要,登记机构可要求政府、军队或警察协助进行现场登记调查。除登记机构外任何机构无权确定共用土地的所有人、土地的性质或土地的测量。

  第236条:任何个人尤其是所有人和相关人有义务加入并配合登记调查。他们必须为登记调查提供便利,表明所有人,告知其土地上的变化,建筑的状况和任何所有权的转让。

  第237条:如登记调查时发生任何纠纷涉及到测量或所有人的姓名,登记官员应邀请利益方进行协调。对发生在按系统登记调查的地域的纠纷,委员会有责任协调。如不能达成协议,主管官员应继续登记调查并记录纠纷,但他不应裁决纠纷。

  如纠纷发生在交接证明时,登记机构应只考虑已登记的所有人姓名。无论如何登记机构不应更改或交接给其他人。

  第十七章 登记注册与文件

  第238条:登记机构有义务设登记索引图和注册簿。登记索引图包括已被系统注册的土地、所有公用和私人标明的地界及土地的划分,如耕地、林地、被淹地、工业建筑用地等。登记索引图的制作应按法令规定的有关制作登记索引图和土地注册簿的程序进行。每一财产有其编号。

  土地注册簿按其所有权编号表明所有人姓名、表明的方法、所有权的记载、土地的面积、便宜权和其他要求。当登记机构获知上述情况的任何实质变动后,应立即注册。注册应保存三份,一份保存在中央登记机构,另两份保存在省市和县乡的登记办公室。土地注册簿按其所有权编号表明抵押、质押和典当、长期租赁。

  第239条:登记索引图和土地注册簿有法律效力。登记索引图和土地注册簿除非明示不应涂改、增删。

  各级登记办公室有责任保证适当保管土地注册簿、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并保存文件。

  第240条:任何利益人要求查询登记不可被拒绝。在支付本法第230条规定的费用后,可以提供注册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八章 登记证明和材料

  第241条:登记机构根据登记文件和土地注册簿可颁发不动产所有人证明、不动产占有证明、抵押证明、关于土地性质、法律状况、自然情况和侵害的材料和文件。

  第242条:不动产所有人的证明和不动产占有证明只可给予对不动产有法律权利的所有人和其他人。

  第243条:登记材料的表格可交给任何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的机构应对其提供的不准确的材料负责。登记机构不对上述材料负责。

  第244条:登记证明构成官方确定的法律文件。不动产的所有权可通过本法第65条规定的任何人订立的销售、赠予、交换、继承的文件创立。必须在登记机构记载。

  第245条:作为私人文件的销售、赠予、交换、继承合同不可注册。只有该合同符合本法第244条规定的格式才可对抗第三方。

  第246条:如销售、赠予、交换、继承的合同权利人依法定格式制定,但未在登记机构注册,该合同不能对抗第三方,所有人和其指定人个人对未能注册负责。

延伸阅读: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 政策法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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