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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七)

2010-9-6 15:53 中国地籍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七)

  第五部分 作为担保使用的不动产

  第197条:不动产所有人可以通过抵押设立担保来保证支付债务。

  第十二章 抵押

  第198条:抵押是一种担保,它不转移拥有该不动产,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通过法院出售该不动产,不考虑该不动产已经几手,他或他们对售价有优先受偿权。

  第199条:只有在土地登记机构注册的不动产才可抵押。

  第200条:债权人不能通过支付成为被抵押财产的所有人。

  第201条:抵押合同必须在主管机构或被授权律师前以法定形式制定。必须在主管机构注册。起草抵押合同的主管机构和注册表格应由法令制定。

  第202条:抵押合同必须明确财产的状况、性质、便宜权或相关法规确定的费用和价值。

  第203条:在同一财产上可先后抵押。每个债权人应按抵押注册顺序行使权利。

  第204条:如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任何抵押权人不论先后顺序可寻求出售该财产。按抵押顺序抵押权人应同时获得补偿。

  第205条:质押的财产不可抵押。

  第十三章 质押

  第206条: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移不动产作为偿付保证的合同。债权人有权比无担保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就该财产出售获得补偿。如质押合同成立,债权人可就利息或本息留置该财产。

  第207条:质押合同应书面以法定格式在主管机构前制定并注册。

  第208条:质押合同按本法第207条制定,应视为有效,任何第三方不可置疑。未注册的质押合同将使债权人丧失担保的权利,债权人只有权依现行法要求补偿。

  第209条:质押财产应在债务人偿清债务后归还债务人。

  如质押合同未规定偿付期限,债权人在质押合同成立起10年内未开始要求偿付的法律行为,应丧失质押担保。如质押合同规定偿付期限,债权人在规定期限起10年内未开始要求偿付的法律行为,应丧失质押担保。质押担保丧失后,债权人有义务向债务人归还财产和担保权属证明,但债务人并不对债务免责,债权人有权依一般法要求补偿。应债务人要求或其本身,质押加注应注册。

  第210条:任何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成为财产所有人。与本条相反的任何条款应视为无效。

  第211条:质押合同使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售不动产,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如在质押期内,质押受益人的债权人购买了该财产,购买合同应注册,未注册应视为无效。

  第212条:占有质押财产的债权人有权享受权利并有义务维护和保护。如因其行为或过错财产受损,他必须从债权中减去相应的损失部分。

  第213条:质押期满,无论因偿清债务或本法第209条情况出现,如果因他的行为或过错使财产受损,债权人必须将财产恢复原状或按原价归还债务人。

  第214条:质押期满,如债务人欲收回该财产而债权人拒绝归还,从债务人要求归还之日起,债权人欠质押财产的孳息。

  第215条:如财产是土地,在质押合同中未明确清偿期限,从债务人要求归还之日起,债权人应仍有权享受源于其劳动和资本的孳息。但如财产是房屋,在质押合同中未明确清偿期限,当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归还财产。

  第216条:合同终止前,从债务人偿债之日起,应停止记息。应在地区长官签署的和债权债务人、两名证人签名的文件中写明清偿额并记载。

  第217条:除非债权债务人间另有规定,债务人负责支付所有税费。

  第218条:一旦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不可因债务人另负债务(尽管该债务应清偿)占有质押财产,除非该财产的新的质押合同依法制定。

  债务人可行使上述权利对抗债权人的继承人或指定人。

  第十四章 典当

  第219条:典当是为保证偿债,债务人不转移财产而转移在登记机构注册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的合同。

  第220条:典当合同应书面、法定格式并在登记机构注册。

  第221条: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不可成为典当合同财产的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的任何条款无效。

  典当合同只授权债权人在法庭上对不动产的清算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第222条:当债务人到期或不到期偿清债务,债权人应通过在登记机构注销恢复债务人的所有权。

  第223条:债务人有管理和使用其财产的权利,但禁止任何可能减少其价值的行为。

  第224条:债务和债权人的继承和指定人应有他们代表的债务和债权人的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225条:债务人的继承和指定人和宣称其为典当财产的共同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应负债务人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延伸阅读: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 政策法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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