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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9-06 14:14  中国地籍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籍〔2009〕339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1000亿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投资的实施,及时办理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需要以储备土地办理抵押贷款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的,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办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需要以储备土地办理抵押贷款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所在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依据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关于办理联储项目储备土地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局领导的批示,对市、区县储备机构联合储备的土地,其土地登记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名下(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工作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

  四、对尚未进行地籍调查的项目,在权属明确、界址清楚、无争议的情况下,可按储备机构提供的钉桩测绘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并在土地证书中加注“土地面积最终以地籍调查成果为准”字样。

  五、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文件精神,储备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

  六、在办理土地登记工作中,对涉及其他有关问题应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京国土法〔2007〕6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储备土地中的其他事宜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协调处理。

  八、各分局土地登记部门应积极配合作好政府储备土地的登记工作,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书面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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