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6 14:09 中国地籍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
近年来,我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陆续将城镇成套住宅分摊(小业主)土地登记和军产、保密产土地登记的审核工作下放到分局办理。至此,土地登记的基本业务都由分局承办。这些措施减轻了土地权利人的负担,提高了土地登记的效率,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好评。但是,由于有的分局从事土地登记的机构不健全,人员混岗,办事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土地登记的结果偶有瑕疵甚至错误,有的引起了信访、行政复议和诉讼,严重影响了我局的形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加强土地登记队伍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统一、规范、廉洁、高效、常态的管理机制。特此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和岗位职责
(一)市局地籍处负责全市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管理办法、政策措施及技术规范,对土地登记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土地登记业务的具体工作,承担土地登记业务培训和具体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对全市土地登记结果质量监督检查。
(二)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度。土地登记日常受理工作由各分局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各分局要根据登记业务种类、业务量定岗定编,实现岗位设置合理、人员稳定,确保各类岗位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求。土地登记的初审人员、审核人员必须为分局正式在编人员,必须持有“土地登记上岗证书”。临时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初审和审核工作。分局登记人员的岗位设置和上岗人员要及时在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备案,以便进行经常性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窗口受理行为
(三)各分局要对土地登记业务窗口外聘人员加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初审人员作为登记业务窗口的责任人负责接待咨询。接待人员为熟悉登记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办事人咨询的问题。
(四)土地登记业务窗口上岗人员应做到着装整齐、举止得体、言语文明,佩带有统一工号的胸牌。登记业务窗口摆放与上岗人员工号一致的对外桌牌。
(五)土地登记业务窗口上岗人员,必须使用标准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以“十一字”服务用语(即:您好、您、请、对不起、谢谢、再见)为基础,倡导文明用语和规范用语。对不属本部门的业务,积极热情引导办事人到相关部门或窗口,并解释清楚,严禁出现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
三、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六)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所承办业务,要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清楚,严格依法行政,受理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分局要将办事流程在外网公开,并在窗口所在的大厅张贴。
(七)要严格考勤制度,不得出现空岗现象,咨询电话必须保证畅通,有人接听答复。
(八)严禁土地登记人员以各种名义收受办事人财物,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在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和分局设立投诉电话,在分局办事大厅设“意见本” 和“投诉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登记业务的监督检查
(九)建立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市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简称:年检),逢双数年进行,由市局地籍处负责实施,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规范性检查程序进行。每季度对分局土地登记业务进行抽查(简称:季检),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实施。
(十)季检时须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形成报告上报市局。内容包括:1.受理情况,包括检查收件单内容是否齐全,材料清单是否准确,补正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2.登记要件情况,包括土地权属资料是否齐全,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授权委托材料是否齐全。3.审核情况,包括是否同一部门审核,按规定是否进行两审,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土地登记表格和证书,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审核意见、签名、上岗证号、日期是否齐全。4.地籍调查情况,包括地籍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地籍调查表填写是否完整,审核意见、签名、日期是否齐全。5.档案立卷情况,包括组卷情况,装订情况等。
(十一)季检时各分局要将每季度土地登记结果列出清册并编号,检查人员比例随机抽取档案进行检查。对于季度内登记不足30件的分局,采取全部检查方式。对于季度内登记大于30件不足200件的分局,抽取20%的比例进行检查。对于季度内登记大于200件的分局,抽取5%-10%的比例进行检查。
(十二)季检时将对土地登记申请人进行回访,以掌握全市登记系统服务情况。作为评判分局土地登记服务质量的依据之一。
五、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
(十三)市局每年对分局登记中心的岗位职责分工、受理接待、勤政廉政等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公务员年终考核。
(十四)对依法行政、办理效率高、质量好、工作有创新、受到社会表扬的的分局和个人年终考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一经核实,年终评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