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6 13:52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选)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长租、联营、合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企业改制或者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企业破产、兼并或者进行资产核算;
(四)司法、仲裁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土地价格评估结果的确认,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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