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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2009-04-14 15:58    【  【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办[2009]3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

  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zb.jljsw.gov.cn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jlinbidding.changchun.gov.cn)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2、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建设步伐。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逐步推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远程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要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严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关,防止设置霸王条款

  1、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2、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3、所有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吉林省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4、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完善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试行“两阶段评标法”,即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根据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从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评审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第二阶段,由招标人抽签选择评标方式(平均投标报价方式、平均投标报价下浮方式、最低投标报价方式、随机方式等四种),按照抽取的评标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平均投标报价方式时,先计算评标基准价,然后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大小来确定排名先后顺序,比值小的优先。当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比值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如投标报价相同时,由招标人代表对投标报价编号进行抽取,按抽取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选取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为:进行平均值计算(当投标人超出5家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其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采用平均投标报价下浮方式时,先计算评标基准价,然后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大小来确定排名先后顺序,比值小的优先。当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比值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如投标报价相同时,由招标人代表对投标报价编号进行抽取,按抽取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选取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为:进行平均值计算(当投标人超出5家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其评标基准价为平均值下浮3%。

  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方式时,将有效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名,选取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随机方式时,将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编号,由招标人代表摇球抽取,按先后顺序抽取三名中标候选人。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遏止串通投标行为

  1、凡符合应公开招标的范围、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不得少于法定个数,投标人少于法定个数的,应当降低招标条件重新招标,直至完成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已经报名或接受邀请、购买招标文件的,必须参加投标;否则按有陪标嫌疑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或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视作串通投标,并依法做出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五)限时抽取专家评委,严把评委资格关

  1、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时或开标结束后进行;省内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视路途远近,可在开标的前一天下午或开标结束后立即进行,并将抽取的评标专家统一集中前往开标地点参加评标,评标专家的通讯工具同时统一保管。

  2、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被抽取的专家评委必须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专家评委证》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并应当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同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职务;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能参加评标。

  3、严格评标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政府指定场所的服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亲属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律不得参加评标。

  二、改进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推行代理业务的招标承揽制度

  (一)认真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未办理《吉林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在规定时限内拒售招标文件、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行为。

  (二)认真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试行通过招标方式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

  参加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

  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评标价(即报价系数)由低至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且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三、进一步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 推行分类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有形建筑市场硬件、软件及人员经费。有条件的可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市场。应当建立电子视频音频监控系统,保存每个工程项目开标、评标的监控电子文档。

  (二)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推行分类管理,以促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硬件和软件等信息化建设,为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相关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应有的条件。

  四、理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一)为推进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反腐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能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二)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突出解决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后中标项目的后期跟踪管理问题。

  五、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严惩违规违纪行为

  (一)按照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察部等10部委办《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外,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纪行为,还应按照《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纪处罚联络制度的通知》,及时填写通知单告知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同时将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力度,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腐败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同时,还要严肃查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案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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