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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做好项目经理向建造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04-09 11:16    【  【打印】【我要纠错】

云建建[2009]165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项目经理向建造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实施建造员资格制度,建造员可作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担任三级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范围以内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造员资格条件

  1、未完成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持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

  2、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事施工项目管理的在岗人员;

  3、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现扰乱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已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临时)不在此范围。

  二、建造员的专业设置

  建造员目前暂设: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每人只能申报一个专业。

  三、建造员证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云南省建筑企业建造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3年内需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后可延用2年。

  四、建造员执业

  1、建造员应当在其执业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建造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小型工程规模标准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2、建造员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员,在其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3、建造员在执业有效期内发生执业企业变更、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云建建[2007]407号)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4、建造员的执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五、建造员与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

  新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造员必须满足资质管理规定中三级项目经理的数量和专业要求。

  六、建造员与三级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问题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8]215号)规定,三级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中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担任,其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可由建造员担任。

  七、审批及申报方式

  (一)审批方式: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上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打印建造员证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负责云南省建造员申报、审批、制证、发证及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

  (二)申报方式:申请单位登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信息网(www.ynjst-jgc.cn)进入云南省建造员申报系统,按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填报《云南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申报表》、《云南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申报汇总表》。中央在滇及省属企业由企业汇总,统一上报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审批、核发建造员证书及印章。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所在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带条形码的《云南省建筑企业建造员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云南省建筑企业建造员申报表》(一式一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一寸近照二张。

  八、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上报时间

  1.2009年5月20前,建筑业企业完成网上及书面申报工作。

  2.2009年6月10日前,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

  3.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核发《云南省建筑企业建造员证书》及执业印章。

  (二)建造员资格申报及审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宣传有关政策,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九、新申请办理建造员证书的办法和程序,另行发文。

  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地址: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红塔路口)昆明二建大厦三楼

  电话:0871-4163856

  邮编:65022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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