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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和评定办法》的通知

2009-04-10 17:56    【  【打印】【我要纠错】

晋建村字[2009]16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进一步深化园林城镇创建活动,规范省级园林城镇申报、考评及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省六大造林绿化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5号)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活动的通知》(晋建村字[2008]167号),我厅对原《省级园林城镇申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和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和评定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园林城镇申报、考评及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省六大造林绿化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5号)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活动的通知》(晋建村字[2008]16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镇实行申报制。除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建制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园林城镇的建制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镇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镇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年以上。

  (二)镇人民政府对照《山西省省级园林城镇标准(暂定)》组织自检,达到省级园林城镇标准。

  三、申报资料

  (一)省级园林城镇申报表。

  (二)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情况的报告(约3000字),图片、音像资料(放映长度不超过15分钟)

  (三)镇建成区园林绿化建设和城镇管理达到省级园林城镇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城镇概况、城镇建设、镇区公园建设、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镇容镇貌等)

  (四)已获批准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文本中园林绿化部分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一式三份。

  四、申报程序

  (一)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县(市)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同时将请示及申报资料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考核评定

  (一)省建设厅对申报城镇的资料进行审查;

  (二)资料审查合格的,由专家组依据省级园林城镇标准实地考评,提出意见。

  (三)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省级园林城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山西省园林城镇”,并予以公布。

  六、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山西省园林城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山西省园林城镇”称号。

  七、其它事项

  (一)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建设厅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村镇处。

  (二)园林城镇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

  (三)获“山西省园林城镇”称号后,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镇。对符合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的,由省建设厅推荐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附件下载: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表

延伸阅读: 园林城镇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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