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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

2009-03-16 10:44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要求,确保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际节能效果达到设计标准,现将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1、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指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给出建筑能效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活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属于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理论值阶段,其结果如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不得予以竣工验收。

  2、以下工程应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2)新建大型住宅项目(同一立项建设的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

  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

  4)申请国家级或上海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5)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3、从事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活动的能效测评机构应获得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批经认定通过的五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见附件)

  4、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前,按规定收集和整理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委托经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能效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委托合同应报受监质量监督站备案。

  5、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节能竣工测评,得出能效测评理论值,并出具节能竣工测评报告。能效测评机构应对建筑节能竣工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给能效测评机构的设计图纸和资料予以确认,并根据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节能竣工测评报告,将节能竣工测评情况和结果写入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7、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收集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并做好节能竣工测评现场配合工作。

  8、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的监督,并将节能竣工测评的情况记入监督报告。

  9、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1)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固的初步建议;

  2)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能效测评机构,对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并研究制定改进方案。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改进方案,施工单位在设计改进方案基础上应编制改进施工方案,改进施工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3)改进施工完成后,应按照改进设计方案和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并重新进行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直至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阶段理论值测评。

  1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首批经认定通过的五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首批经认定通过的五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

  1、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3、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4、上海众合检测应用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5、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技术监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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