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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9-03-02 17:32    【  【打印】【我要纠错】

藏建管[2009]36号

各地(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及建筑市场等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执行基本建设法定程序,积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严格审查包括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立项批复、投资批复、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各项程序、工程履约保证金、安全施工措施费、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和资金是否到位、是否齐全有效。既要建立国家投资项目快速高效审批机制,对扩大内需项目、“十一五”规划“180”项目在不违反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路“绿灯”,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做到快批快建。同时也要严禁违反基本建设法定程序、严禁未落实工程项目资金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私营企业、个人投资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为由准许其承揽工程项目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加强对已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对未按照资质和资格标准要求及有关承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坚决依法及时予以公示、撤销或吊销资质或资格,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清除出我区建筑市场。

  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机制上制定切实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遏制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中央新增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全部进入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的规定;规范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和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不断健全和完善评标专家进入和退出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督管理与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防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签订阴阳合同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地从源头上预防“双拖欠”纠纷发生。要依法查处工程项目转包、挂靠资质、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各方主体的职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为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时必须与工程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有关目标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业主)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中承诺:不使用出租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不使用挂靠资质的施工队伍;监督施工单位不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违法行为;监督和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工程实际需要及时足额合理使用;保证不拖欠工程建设款;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履行和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业主)、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要加强对各类混凝土预制构件、现场搅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检测、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凡达不到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的、无生产许可资质的、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和生产日期的、无质量批次检测报告或过期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上。加强对其他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测与质量监督管理。

  七、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制度和责任要具体落实到建设单位(业主)的具体责任人,落实到施工、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工程项目部的具体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的具体责任人。安全施工教育要采取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安全教育要落实到每个施工人员。

  八、切实建立安全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的监督管理机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工程直接费的百分比在招标投标前单独提出安全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单独立账。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不得进入投标价竞争。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的使用应当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业主)进行监督管理,并由建设单位(业主)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费用和临时设施费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并监督其使用,以确保安全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落到实处,用在实处。若存在建设单位(业主)克扣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由此而造成的安全和相关事故的,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

  九、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理制度。未经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监理单位要严格认真落实工程监理的各项规程制度,要加强和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

  十、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包括各种原始文字、环评、水文、地勘、施工图、图片、影像、录音、竣工图等资料),重点项目、市政项目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建筑的图纸资料要及时收集并作为城建档案归档管理。

  十一、进一步做好工程款拨付和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拨付工程款,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务工人员进行公示和告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十二、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有关情况信息的及时上报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市)建设局就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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