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6 14: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以下简称钢管、扣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实际使用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以及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生产企业还应获得其相应产品的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向建设工程出租,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四、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五、施工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并建立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六、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七、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按《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标准,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钢管复验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复验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在工程现场使用。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实际尺寸进行,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监控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质量,在确认复试合格后方可同意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受监监督站。
九、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复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受监监督站。
十、区(县)、专业监督站应加强工程现场钢管、扣件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受监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工地,应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在市、区(县)、专业监督站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和生产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业警示,情况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十二、施工单位自有钢管、扣件的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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